第一,应该告诉辩护律师什么?
辩护律师可以向调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指控和案件的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的第四项职责是向调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指控和案件的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这里规定的了解嫌疑人的指控是向调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嫌疑人,即调查机关立案调查的指控,调查机关应当通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主要是了解调查机关的性质、案件的严重程度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情况,包括相关证据。
在不影响调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调查机关应当尽量将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辩护律师。提出意见主要是指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调查机关在案件调查结束前听取意见或者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提出意见不仅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意见,还包括对调查活动是否合法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调查机关应当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辩护律师的权利
1、代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代表上诉和起诉,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师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了解有关案件。
5、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不受监视。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委托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转移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书,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依法保护辩护权。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自己辩护,但有关情况必须基于实际司法程序,如果有关情况不清楚,可以提前咨询,避免后期辩护错误,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