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个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辩护词?
个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吴某亲属委托,任命律师为其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今天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清晰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吴既不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负责人,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具体原因如下:
1、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吸收公共存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成立之初与投资者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在这个阶段结束时,吴被介绍到公司,没有参与这个阶段的工作;第二阶段,公司投资于某个种植项目。为了吸引投资者,公司临时招聘了一批业务员,包括吴某,到各大超市商场发项目投资广告。他甚至没有基本工资。客户还根据广告与公司其他人员签订合同。吴的每一个订单都只得到低薪。在公司,不管具体业务如何,也不参与签订合同收取资金,只是公司底层的业务员,不了解公司的项目、合同金额和收款方式。当然,它的营销行为不应该直接承担责任。
从职位水平来看,吴属于公司的下属。虽然本案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大,使许多家庭遭受了经济损失,但我们应该看到吸收公共存款是公司的行为,决策是公司的主要领导,吴作为公司的底层员工,接受公司安排广告传单,也是可以理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纪要的精神:在单位犯罪中,一般不得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吴承担责任的金额
起诉书指控吴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总额100元,辩护人对此有异议。该部分指向的客户近三分之一不是吴的客户,无法与该部分进行核对。可直接确定的金额仅为300多万元,吴个人退还给客户的佣金。这些金额应在定罪和量刑前计算清楚。
3、吴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活动中的作用较小
本案中的一系列证据表明,吴不是公司的注册人,也不承担公司的任何管理责任。证据显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团队经理均为其他人,吴不是注册人。
4、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情节坦白,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在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的同时,应当注意宽大、严格、适度,公司一般员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吴在案件中,作用较小,参与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既不是直接负责人,也不是其他直接负责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请在合议案件中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3月
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财务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一种犯罪行为。个人被起诉后,律师应当在审判阶段发表辩护意见。律师应当指出,被告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较小,主动危害较小,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最好要求法院从轻处罚,争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