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词诈骗罪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1解释》)于2011年4月8日生效。《2011解释》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认识到这些严格情节的作用,研究每个情节的具体辩护思路。
1、调整基准刑情节
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根据规定,每增加一个严格的情况,可增加6个月至2年的刑期――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因此,在辩护过程中,如果不能否认情节,也应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充分考虑情节的具体严重性,并努力在6个月至2年的增长范围内确定较小的刑期。
2、升级法定刑是必要条件
欺诈金额接近巨额、特别巨额标准,有严格情节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这里,首要分子成为法定刑升级的从严情节之一。
3、追究欺诈未遂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其中,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严重情节――但对于电信诈骗未遂来说,由于查处条款数量和人数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诈骗金额,也没有明确表达为接近,不包括严格情节。
二、酌情严惩情节的具体辩护思路
审查、判断和使用无罪辩护标准的相应证据仍然是辩护的基本思路…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大多数不具体的人;
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和电子证据是一个方面,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辩护是另一个方面。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可能即将投入使用、即将投入使用或正在使用为要素。
(三)以救灾募捐名义诈骗;
这里只限定一种募捐名义,即赈灾。赈灾是救济的含义,限于钱、衣服、粮食等灾民生活必需品,而不包括非必需品。
(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
在六个月到两年的调整范围内,欺诈本身对这些一般作为弱势群体的欺诈对象的影响是确定具体调整金额的基础。
(五)造成受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欺诈刑事辩护应当由辩护人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首先需要确定欺诈犯罪事实,根据法律适用的犯罪事实,目的是实现有利于当事人的司法判决,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免违反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