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罪都有未遂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是犯罪未遂。一般来说,犯罪未完成形式只存在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式。因此,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有犯罪未遂。综上所述,并非所有犯罪都有过失杀人、强奸等未遂。
二、未遂犯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也就是说,对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处罚的未遂犯进行量刑时,应当或者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各国的立法法律必须减少主义和减少主义之间的区别。量刑原则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惩罚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未遂犯。对于未遂犯的量刑原则,除少数不减少主义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得到了确认,但对于定罪原则,国家的立法法律法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肯定立法,也就是说,刑法典明确规定,未遂的处罚必须受到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例如,《德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重罪未遂应当受到处罚,轻罪未遂的处罚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然后,在分则中,应当逐一规定要处罚的轻罪未遂犯;另一个例子是日本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遂犯的处罚应当在本条中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当刑法规定或者其他规定的犯罪和法定刑罚的法律规定(本条)有明确规定处罚未遂犯时,才能处罚未遂犯。法国旧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是否定立法。也就是说,《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未遂犯的处罚必须受到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5条第1项规定,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适用于既遂犯、未遂犯及其参与者。可以看出,所有犯罪的未遂行为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未遂的处罚范围定义在所有犯罪的未遂。
我国刑法也采用了否定立法。新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未遂犯的量刑原则。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未规定未遂犯的定罪原则,即构成犯罪的未遂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规定,立法采取必要的惩罚主义,所有犯罪的未遂行为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根据不同的理论,我国刑法理论主张以犯罪组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为标准的客观统一理论,认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根据犯罪概念指挥下的犯罪组成,犯罪未遂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式的刑事责任也在于其纠正的犯罪组成。
未遂犯是指犯罪未遂犯。与犯罪既遂犯相比,构成未遂犯的一般是比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在为被告辩护时,往往从犯罪未遂的角度来看。即使他们最终需要被判刑和处罚,对未遂犯的处罚也必须比对既遂犯的处罚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