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回避的情况是什么?
《律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通知客户并主动回避,但客户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担的除外:
(1)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委托,同一律师是本案另一方的近亲;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同一所公司的其他律师是本案受害人的近亲;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非诉讼业务当事人委托的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业务;
(4)律师事务所与客户有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客户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客户另一方的代理人;
(5)律师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的委托;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的后果,并决定是否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
客户决定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道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并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
扩展资料:
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人和义务的承担人,只能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必须避免。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
而且,客观上,它本身和案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所以必须避免。
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自身利益。
这种利益,法律利益,也可能是实际利益。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审理。
其他关系,指除以上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可以看出,律师辩护回避最基本的事情是与辩护人或对方有相应的利益关系,然后需要回避。律师辩护回避政策是国家规定的保护辩护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对辩护人和案件的公平审理有法律保障措施,因此在诉讼中必须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