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辩护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第二条【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一)造成重伤或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公斤以上;
(四)引起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传染病流行、爆发;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盗窃、抢劫或者被他人利用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于2003年8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次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日生效)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止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本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如下:
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诱饵2公斤以上;
(二)在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毒鼠等禁止剧毒化学品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品的制造需要国家有关法律的许可,否则其权益保护将失去积极意义,但最重要的是需要遵守明确的法律规定,然后维护其合法利益,但会有很多程序,所以他们需要在合理的基础上更好地经营,确定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