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辩护权是嫌疑人和被告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嫌疑人和被告的辩护权一般包括:
(一)陈述权。讯问被告时,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二)质疑权。刑事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向证人和鉴定人提问的权利。
(3)申请调查证据的权利。刑事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并有权要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择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权选择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拒绝接受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因回避原因影响案件公平处理的司法人员,被告有权回避申请,以补救资金。
2.辩护的类型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我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的自我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自己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被告可以在调查和审判阶段为自己辩护。自我辩护是一种非常有效和经常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辩护。这里的其他人可以是律师或其他公民。与自我辩护相比,委托辩护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充分行使辩护权,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法院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指定辩护律师辩护。
需要注意的是,辩护权一般由当事人的辩护人行使,涉及辩护权的范围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有关程序和定义确定,辩护权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法行使,辩护人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追究辩护人的有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