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轮辩护意见书的结构有多少部分?
基本辩论;程序辩论;事实辩论;证据便利,法理辩论;正义辩论。许多著名律师辩护词的主要标题都是这样的,用于分类。这有利于辩护信息的表达,也有利于法官接受辩护信息。如果辩护词的标题只是关于什么,法官听或读标题,就不可能知道律师的辩护意见,这不利于辩护意见的传递。
二、辩护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有三种辩护类型:
1、自行辩护
自我辩护是指嫌疑人和被告反驳、辩护和辩护指控的行为。自我辩护权和国家起诉权同时产生。一旦任何公民被起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他们将自动享有自我辩护权,并进行上述辩护行为。自我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都可以在调查和审判阶段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依法协助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嫌疑人、被告委托辩护人的具体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三项重要程序保障:
(1)权利通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委托辩护人通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选择辩护人时遵循意义自治原则,即是否委托辩护人和谁为辩护人,由嫌疑人和被告决定。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只有四个限制:
(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人员范围内作为辩护人进行选择;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人;
(3)委托的辩护人数最多为两人;
(4)一名辩护人不得为同一案件的两名以上嫌疑人和被告辩护,也不得为两名以上未处理同一案件但实施相关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辩护。
3、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嫌疑人和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有法律情形,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因此,法律援助辩护是基于嫌疑人和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嫌疑人和被告已经委托了辩护人,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法律援助辩护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况和程序进行了特别规定。一般来说,它分为申请分配援助和法律分配援助。详见条款:法律援助。
在我国法律诉讼中一般委托辩护的情况暂绝大多数,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针对很多很要的案件,也会有不满初判结果而继续上诉的情况,这样的话对我们委托律师来说比较重要的就是他们在写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的关键核心点了。除了委托辩护外还有自行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