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1、《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直销活动属于一种传销活动,全部禁止;传销只是违法的,不构成犯罪
1998 4月 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明确禁止传销活动 。
通知第 2条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金字塔销售业务活动。已批准从事金字塔销售业务的企业,应立即停止金字塔销售业务活动,认真做好金字塔销售人员的善后处理,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业务方式,至少应在 1998年 10 31 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从事金字塔销售 业务活动的,应当立即取缔,并依法认真调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在《通知》发布之前,中国允许金字塔销售活动,但像注册公司一样,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另外,《通知》第三条规定: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公开转入地下;
(二)以双赢制、计算机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传销;
(三)以专卖、代理、特许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变相传销;
(四)通过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方式传销、变相传销,骗取会员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和处罚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利用传销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通知》没有区分直销活动和传销活动,即包括传销活动在内的直销活动属于变相传销活动。
2、《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包括直销活动)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2000 8月 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第二 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以下传销或者伪装传销; 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刑法第 225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 1) 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和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与者从线下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
( 二) 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 含服务,下同) 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 3) 参与者从发展线下成员支付的费用中获得收入,收入金额由其加入的顺序决定;
( 4) 组织者的收入主要来自参与者支付的入场费或通过认购商品变相支付的费用;
( 5) 组织者利用参与者交付的部分费用,先支付参与者的报酬维持经营;
( 6) 其他通过开发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回报为诱饵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人。
金字塔销售是中国一种相对较新的犯罪案件,相关犯罪分子可以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辩护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件对此类人员进行相关辩护。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