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不当得利辩护?
不当得利辩护应注意鳗鱼的具体辩护辩护原因,并准确总结,有一些具体的细节,不能忽视,如观察一些不利的细节,然后找到相应的对策,对自己有利,挖掘。
善于准确总结和找出辩护的法律原因。
我总结了以下四类律师辩护的法律原因。
1、无罪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律原因。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大致有三种情况可以进行无罪辩护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辩护:
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没有明确的犯罪,刑法第十三条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犯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二是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除故意杀人、故意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毒品等八项犯罪外,刑法第十八条完全精神病人犯罪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刑法不予追究。《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经过期的,不予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律原因。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14岁以下、18岁以下、间歇性精神患者、聋哑人、盲人等。;主观恶性程度较小:过度防卫、紧急避险、准备犯、未遂犯、暂停犯等。;犯罪效果较小:从犯、威胁从犯;犯罪后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3、罪轻辩护的法律理由。通过改变这一罪与另一罪之争的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轻罪辩护的观点。
4、注意辩护从重处罚的原因。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在实践中,检察官还要求酌情从重处罚:
(1)与主犯相比,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与偶犯相比
(4)与初犯相比,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不构成累犯)
(5)拒绝如实坦白罪行
(6)拒不退赃或者说明赃款下落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情情节。
与法律情节相比,酌情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的较轻或减轻处罚。
1、自然的自由裁量权情节。从法律上讲,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积极行为的消极不作为相比,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情节。例如,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贿赂罪。被动贿赂者的处罚往往比主动贿赂者轻,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比直接故意杀人轻。
2、主观恶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与偶尔的刑事犯罪相比,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义愤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犯罪,处罚的严重程度不同。
在当代社会,如果你想开展相关的辩护活动,你必须有一个专业的律师来代表自己,这样你就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般有很多宽处理情节,这些情节必须找到,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