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被拐卖妇女辩护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依法担任被告张2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和收购被拐卖妇女。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法律理论,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观上,它只能是故意的,必须是为了出售。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他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个人权利,但为了出售利润,他仍然决定实施拐卖行为。行为人以其他目的绑架、绑架、收购、接送、转让妇女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上,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采用拐卖、暴力、胁迫、麻醉等方式。构成收购被拐卖妇女罪的,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被拐卖妇女。
首先,本案种情况下,被告,无论是被指控的拐卖者还是买方,主观上都没有拐卖妇女的意图。被告张1主观上叫被告杨、魏1、郑、黄介绍一些女孩到娱乐场所工作,被告杨、魏1、郑、黄主观上应被告张1的要求,帮助其找一些女孩工作,双方都没有拐卖妇女或买卖妇女的意图。
其次,本案被告杨、魏1、郑、黄与被告张1之间没有绑架或购买绑架妇女。因为双方从未协商过出售或购买价格,所以根本没有销售行为。虽然张1会向介绍人支付一些费用,但双方明确表示,主要是报销差旅费、餐费、住宿费和少量介绍费或辛苦费,而不是所谓的销售妇女交易费。所有的女孩都和张1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是拐卖妇女,就没有必要了。
不构成拐卖妇女辩护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但只要他们的事情处理在适当的空间,就可以有效处理,但最重要的是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解释,否则他们的权益保护将失去积极的法律基础,对自己的事情处理有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