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不属于中止犯罪的,有不属于自己意愿造成的停止犯罪和完成犯罪后的停止。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中止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方法:
(一)准备中止,未中止,终止
根据时空范围的不同,犯罪中止可分为三类:预备中止、未中止和终止。
1、停止准备。是指犯罪预备阶段发生的犯罪暂停,其存在的时空范围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开始,终止在犯罪实施之前。具体来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停止形式。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施终止。是指犯罪人的实施行为已经结束,但具体犯罪构成要素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暂停。具体来说,是指犯罪人在行为结束后作为犯罪结果的组成部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停止形式。就完成犯罪的时空距离而言,准备暂停离犯罪最远,未暂停,最近暂停。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准备暂停的社会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最大限度地暂停。因此,三者在具体量刑上应有所不同,以充分反映不同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快自动放弃犯罪。
(二)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犯罪中止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暂停。是指只有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才能建立的犯罪暂停。预备暂停为消极暂停,未暂停一般为消极暂停。
2、积极停止。是指不仅要求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要积极有效地实施某些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暂停是积极暂停,少数未暂停是积极暂停。在同等条件下,积极暂停的社会危害大于消极暂停。
二、如何处罚中止犯罪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比较特殊。首先,很明显,应该从宽处罚,而不是像预备犯和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和未遂犯;第三,明确中止犯的处罚关键取决于是否造成损害结果。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免除处罚。
中止犯罪有两个结果:无损害或损害。中国刑法制定了对这两个结果的处罚原则,即无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句话说,是否造成损害不是中止犯的基本要素,而是中止犯的量刑因素。
犯罪中止是因为本人意愿所导致,不想要继续的进行犯罪,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进行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但是需要根据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的后果,而我们国家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非常的严格,必须要符合其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