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程序大致需要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逃犯、多次犯罪、合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并写起诉意见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和沟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案件后,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一审案件。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见面、沟通。辩护律师在审判期间为被告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院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法认定被告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