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停审理羁押人员的释放吗?
除特殊情况外,暂停审理也可以拘留,拘留者不一定会被释放。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不能照顾自己的,但是;罪恶极不羁押对社会危险的除外;
(三)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二、什么情况会暂停审理?
暂停审理是人民法院决定暂停审理,因为案件长期不能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影响审判的,可以暂停审判:
1、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被告起诉后逃跑,导致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
3、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审判期间。
4、不可抗力。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逮捕羁押的时间是多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调查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犯罪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调查拘留期限。调查期满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仅限于二次调查。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可以补充调查一次,期限为一个月。补充调查后,重新提起公诉,重新计算审判期限。简单程序的审查期限为20天,普通程序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经高等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暂停审判仍可拘留,释放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如妇女怀孕,或儿童在哺乳期间,考虑到孕妇和儿童的健康不会拘留,有些严重,或传染病精神疾病,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不予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