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定义了多少条自首量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定义了自首量刑,具体规定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自首。
因此,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必须自动自首;二是必须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投案的方式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因病、伤害或者为减少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
2、不是因为嫌疑人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和陪同。
3、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
三、什么属于自动投案?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共有十多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
(二)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投案,或者先用信电投案;
(三)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的;
(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首的;
(五)经核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6)不是因为嫌疑人的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和陪同;
(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他没有表明自己是犯罪人,但他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解释了自己的罪行。
自首只是自首的一部分,在公安机关不采取任何审讯方式的情况下,必须主动如实说明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时已满足减刑条件。如果其他主体的犯罪事实被解释,或者其解释的事实有助于公安机关破案,将构成立功,减刑将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