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定醉驾自首司法解释?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主要是指一般自首,即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自首:
1、犯罪后,他主动报案。虽然他没有表明自己是犯罪人,但他没有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他解释了自己的罪行
2、知道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逮捕时不拒逮捕,供认犯罪事实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调查中仍主动解释自己的罪行
4、在劳动教育、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中,主动向执行机关解释未掌握的犯罪行为
5、其他符合立法初衷的案件,应当视为自动自首。它反映了嫌疑人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二)危险驾驶犯罪认定自首的辩驳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犯罪很少认定自首的主要原因是:
1、交通事故发生后,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大多停留在现场。警方到达现场后,如实说明情况,并未反映嫌疑人自首的主动性;
2、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知道或主动报警后停留在现场的行为没有明确的醉酒意识,也没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自愿性;
3、交通事故发生后,酒后驾驶员应当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如何理解自首中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自首中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首先,从立法目的的层面来看。自首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是基于宽大、严格的刑事政策,及时、积极影响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改,通过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降低司法成本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危险驾驶犯罪的自首情节过于苛刻,甚至认为除了嫌疑人离开现场并自首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负面情绪,而不是在原地等待。
第二,从法律规定层面。《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并没有适用罪名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均已明确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等情形均可以视为自首,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自首情节适用有较大的空间且法律适用明确。
第三,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层面。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其主观动机适用于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犯罪。主观方面是通过具体行为反映的积极合作、不逃避、不回避的状态。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报警后,参与现场抢救,等待警察如实解释犯罪事实,反映了行为人积极合作、自愿合作的心态。即使行为人可能喝醉了,喝醉也不是免责的原因,也不是不减轻责任的原因。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对交通受害者进行治疗,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还应当主动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自首,自首后主动解释犯罪情节,赔偿受害者的合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