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和立功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自首和立功认定规定,必须主动自首,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立功表现是为其他罪犯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解决。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自动自首:
(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犯罪人,但未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的罪行;
(二)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逮捕时不拒逮捕,供认犯罪事实;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五)其他符合立法初衷的情形,视为自动自首。
犯罪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可疑行为、教育、主动解释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降,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随身携带物品、驾驶交通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不能认定为自动投降。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视为自动自首,构成自首的,因为上述行为也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义务,应当适当、严格地掌握是否宽大、宽大。交通事故逃逸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视为自首,但依法以较重的法定刑罚为基准,决定是否宽大处罚和宽大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捆绑送司法机关,或者亲友带领侦查人员逮捕,如实承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降,但可以根据法律自首的有关规定给予较轻的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是什么?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除了承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记录等。虽然嫌疑人承认的身份与真实情况不同,但不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嫌疑人自动投降后隐瞒其真实身份的,影响其定罪和量刑的,不认定为如实承认其犯罪。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一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已解释的犯罪事实和未解释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的真实供述。虽然所有的犯罪事实在投降后都没有解释,但如实解释的犯罪情节比未解释的犯罪情节更重要,或者如实解释的犯罪数额超过未解释的犯罪数额,一般应当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的真实供述。无法区分已解释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解释的犯罪数额等于未解释的犯罪数额,一般不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的真实供述。
虽然嫌疑人在自动自首时没有解释其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应当认定为如实自首。
自首和立功的表现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轻量刑情节,但在认定时必须严格把握,否则一些犯罪分子会有机会利用。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在自首中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