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计算羁押的计算规定是什么?
停止拘留的计算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病人被拘留的,在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拘留期,需要停止拘留期的计算。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拘留期限的规定。符合延长拘留期限、重新计算拘留期限条件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识,防止犯罪嫌疑人因侵犯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拘留后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拘留后24小时为一天;
(2)逮捕后的调查拘留期限按月计算,自逮捕嫌疑人之日起至下个月的相应日期为一个月;无相应日期的,以本月最后一天为截止日期。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调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调查拘留期限。重新计算调查拘留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案件,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权的案件,自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重审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判期限自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规定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调查羁押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计入羁押期限。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侦查羁押期一般不会停止计算。除非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精神病人需要做精神病鉴定,会影响后续的侦查活动,所以需要停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