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自首能减少多少?
诈骗罪去自首能减轻基准刑40%以下的刑罚诈骗罪可以自首,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诈骗罪的认定是什么?
(一)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欺诈和贷款行为之间的界限。借款人因某种原因长期拖欠,或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骗取货物,到期不能偿还,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浪费,不违约,不再欺诈,真正计划偿还,仍为贷款纠纷,不构成欺诈。
2、欺诈罪与代表他人购物拖欠货款的界限。以代表他人购买稀缺商品的名义,拿走货款,不买东西,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应重点调查其真实目的、双方关系、原因、代理人具体行为、拖欠情节、后果等,以便正确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果你能清楚地想代表他人购物,如果你因为某种原因未能购买和挪用,你仍然计划归还它,你不能被视为欺诈。以代表他人购买、欺诈、欺骗大量财产、挥霍、无意归还、无法归还的,以欺诈罪处罚。
3、诈骗罪与集资企业因亏损逃避债务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营企业,但由于管理不善亏损负债、为了逃避债务而外出,仍然是财产债务纠纷。这与诈骗者以集资经营企业的名义逃跑,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欺诈,后者也可以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是相同的;然而,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产数额要求和侵权对象是不同的。欺诈是为了欺骗各种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欺诈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欺诈不仅包括财产(但无数限制),还包括工作、职位、地位、荣誉等,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欺骗公私财产时,侵犯财产权利,损害国家机关和正常活动,属于参与者,根据主要对象和主要危害确定犯罪,从重处罚。欺诈财产数额不大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按照欺诈原则处罚;相反,为欺诈,严重侵犯两个对象的,一般按照欺诈原则处罚。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他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欺诈、贷款欺诈、金融票据欺诈、信用卡欺诈、信用卡欺诈、证券欺诈、保险欺诈、合同欺诈等。这些欺诈犯罪在主观和客观表现上犯罪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要要素和对象上存在差异,易于区分。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我国涉及诈骗犯罪,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认罪。因此,如果犯罪分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但具体情况应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