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规定自首减刑幅度?
自首量刑情节由宽范围:
1、基准刑可减少4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40%以上的基准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供述犯罪的,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增加第三款: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承认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承认犯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什么是减刑?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的对象是处于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是区分减刑和量刑制度的根本原因。同样是立功表现,如果出现在调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作为量刑制度,减轻或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执行阶段,只能作为减刑的前提,导致减刑的结果。
三、自首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包括哪些?
1、投降动机;
2、投案时间;
3、投案方式;
4、罪行轻重;
5、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
6、悔改等。
自首在我国是一种积极的认罪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减刑。特殊情况下按40%限制,一般按40%以下标准,特殊情况下按40%以上基准刑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