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承认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自首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供述犯罪的,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虽然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承认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承认犯罪,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二)法律规定的坦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要综合考虑如实坦白罪行的阶段、程度、严重程度和程度,确定宽大范围。
(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如果你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白情节的宽大处罚。
二、自首坦白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处罚的一般规定。应当注意,我国《刑法》对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原则而非绝对从宽原则。绝对从宽原则是指应当从宽,而相对从宽原则是指可以从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况下都要予以人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个别情况下,犯罪分子罪大恶极,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是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处罚的根据的,就可以不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根据动机、时间、方式、犯罪严重程度、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和悔改表现,确定宽大比例。
(一)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犯罪,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不是因为被告主动,而是因为亲戚朋友的劝说、陪同或者亲戚朋友的投降,基准刑的30%以下可以减少;
(5)如果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只有在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质疑和教育后,主动解释犯罪构成自首,基准刑的30%以下可以减少;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七)犯罪较轻(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40%以上的基准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可以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5、如果被告亲属以不同形式将被告送回案件或协助司法机关逮捕被告,不能认定为自首,考虑到被告亲属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基准刑的10%以下可以在决定对被告的具体处罚时减少。
16、对于立功情节,从宽比例应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和犯罪严重程度。
(一)一般立功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50%以上的基准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为了减轻司法机关侦查人员的工作量,法律鼓励犯罪主体自首、坦白、立功,奖励的主要方式是适当减轻刑事处罚。在这三者中,坦白本身的处罚相对较轻,最终减刑相对较小,立功对案件的调查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减刑范围也相对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