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的规定是,设立自首需要有两个要素:自动自首和如实自首。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处理机关掌握,或者虽然被掌握,但犯罪分子未被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向处理机关自动自首。在此期间如实说明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在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如实说明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自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一)犯罪分子如实说明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行为不同;
(二)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犯罪分子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类犯罪的。
二、单位类型犯罪的自首规定是什么?
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自动投降,如实解释单位犯罪事实,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降,如实解释单位犯罪事实的,视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自动投降,但如实解释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拒绝解释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调查的,不视为自首。单位未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降,如实解释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
对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应当说明并移交有关证据材料。
对于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自首的动机、阶段和客观环境,解释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和悔改表现,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国家关于自首是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明文的规定,在自首认定的过程当中,必须要严格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比如说必须是首先自动投案,然后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