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进入看守所两个月会减刑吗?
自首后不一定会减刑,取决于情况。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一些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从轻处罚,因为刑法规定他们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对宽大的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一般来说,犯罪后自首的人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的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如果将自首情节放在整个犯罪情节中,不足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的基础,则不从轻。
二、自首的认定依据
(一)自动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因病、伤害或者减少犯罪后果,或者先向信电投案;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核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3、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和陪同;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后,如实解释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罪的部分犯罪,只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共同犯罪嫌疑人,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视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自首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自首的,视为自首。
(三)特别自首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判刑的罪犯。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嫌疑人、被告人、已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属于同一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认同一犯罪较重的,一般从轻处罚。
(四)未掌握罪行
1、所谓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虽然有个人线索或证据怀疑某人,但不足以确定为嫌疑人。
2、从诉讼的角度来看,这里的未掌握实际上意味着没有真正的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是判断犯罪是否掌握的重要标准。
3、当未掌握与已掌握之间的界限不清时,应从轻怀疑,即认定为未掌握。
(五)已掌握罪行
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没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犯罪,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认定或者宣告无罪的,虽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进行调查和逮捕,但不属于已掌握的犯罪。
(六)其他犯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所谓其他犯罪,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属于同一犯罪的,主动解释的其他犯罪不视为自首,以坦白理论。只有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属于不同的犯罪,才能自首。
2、虽然犯罪分子供认司法机关不掌握同一犯罪,但会加重处罚,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其他犯罪是否包括同一犯罪,立法没有限制,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论和法院上述限制性解释的广泛质疑。许多学者认为,其他犯罪不仅包括与被指控犯罪性质不同的不同犯罪,还包括与被指控犯罪性质相同的相同犯罪。(注:虽然质疑人的一些观点不合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有效,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
3、其他罪行只能是不同类型的罪行,不能是同一类型的犯罪。
如果案件情节较轻,当事人认真后悔,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刑罚;但情节严重的,不予减轻处罚。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发明的,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