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虽然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承认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承认犯罪,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不自首,但如实供述犯罪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自首立功制度的应用,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自首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对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1)项规定,七种情形应视为自动自首,反映了嫌疑人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自动自首:
(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犯罪人,但未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的罪行;
(二)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逮捕时不拒逮捕,供认犯罪事实;
(三)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在一般调查询问时仍主动解释自己的罪行;
(4)在劳动教育、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中,主动向执行机关解释未掌握的犯罪行为;
(五)其他符合立法初衷的情形,视为自动自首。
犯罪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可疑行为、教育、主动解释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降,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随身携带物品、驾驶交通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不能认定为自动投降。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视为自动自首,构成自首的,因为上述行为也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义务,应当适当、严格地掌握是否宽大、宽大。交通事故逃逸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视为自首,但依法以较重的法定刑罚为基准,决定是否宽大处罚和宽大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捆绑送司法机关,或者亲友带领侦查人员逮捕,如实承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降,但可以根据法律自首的有关规定给予较轻的处罚。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是什么?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2)项规定,除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记录等。虽然嫌疑人的身份与真实情况不同,但不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嫌疑人自动投降后隐瞒其真实身份,影响其定罪和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承认其犯罪。
在当代社会,投降的认定条件需要严格掌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例如,投降必须符合当事人的主动投降。当然,规定中的主动投降也包括在询问后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后不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