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自动投降的具体认定应视为自动投降,反映了嫌疑人投降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我国立功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必须积极提供其他罪犯的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自动投降:
1、犯罪后,他主动报案。虽然他没有表明自己是犯罪人,但他没有逃离现场,并在司法机关询问时解释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逮捕时不拒逮捕,供认犯罪事实;
3、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在一般调查询问时仍主动解释自己的罪行;
4、在劳动教育、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中,主动向执行机关解释未掌握的犯罪行为;
5、其他符合立法初衷的情形,视为自动自首。
犯罪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可疑行为、教育,主动解释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降,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随身携带物品、驾驶交通等发现犯罪相关物品,不能认定为自动投降。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认定为自动投降,构成自首的,因为上述行为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义务,应当严格掌握是否宽大。交通事故逃逸后自动投降,如实承认犯罪的,认定为自首,但依法以较重的法定刑罚为基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宽大处罚和宽大处罚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亲友捆绑送司法机关,或者亲友带领调查人员逮捕时不拒绝逮捕,并如实承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降,但可以根据法律自首。
二、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记录等。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与真实情况不同,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降后隐瞒真实身份的,影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犯同一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所解释的犯罪事实和未解释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的真实供述。虽然所有犯罪事实在投降后都没有解释,但如实解释的犯罪情节比未解释的犯罪情节更重要,或者如实解释的犯罪数额超过未解释的犯罪数额,为主要犯罪事实的真实供述。不能区分所解释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所解释的犯罪数额相当于所解释的犯罪数额,一般不认定为所解释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犯罪嫌疑人在自动解释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时没有解释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主动解释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一般不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
对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和不同犯罪的具体认定,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嫌疑人和被告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认其他犯罪。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犯罪,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在规定自首时,主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所以我们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样,立功表现也有这样的目的。它反映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