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和坦白能同时适用吗?
自首和坦白可以同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坦白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自首和坦白有相同之处:都是以自己的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从宽处罚。
一般自首和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自首。一般来说,自首是犯罪人自动自首后如实罪行;坦白是被动自首后如实自首的罪行。
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为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为坦白。因此,自首可以更好地表明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降低。此外,法院发布的一篇关于坦白和自首的案件已被法学家指导案例网络收录,并进行了相关案例分析。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更加明确。
三、承认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供认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使供述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如实供述人质所在地的绑架人质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与坦白的量刑依据是存在差异的,刑事法律对于自首的减刑力度有明确的表述,但是坦白的量刑则是需要审理此案件的司法职员酌情减刑。此时的减刑力度还是有规定的,不得随意的就降低对任何犯罪主体的刑事处罚,否则这对减少犯罪行为没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