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自首或立功的罪犯依法适用刑罚,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
(1)自动自首,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因病、伤害或者减少犯罪后果,或者先向信电投案;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核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和陪同;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后,如实解释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罪的部分犯罪,只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自首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自首的,视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类型的罪行的,自首。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考虑自首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属于同一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认同一犯罪较重的,一般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露其他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露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核实防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视为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到案后,揭露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露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经核实属实;防止其他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视为重大立功。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自首和立功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律情节。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犯罪害怕入狱,可以通过自首、立功等方式减轻量刑,尽快回归社会,这也是立法者对犯罪嫌疑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