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坦白立功有什么区别?
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自首: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自首后如实自首的罪行;坦白是被动自首后如实自首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自首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如实自首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坦白。因此,自首不同于自首所反映的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程度。换句话说,自首可以更好地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降低了。基于同样的原因,自首是法定的宽量刑情节,自首是量刑情节。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核实属实,或者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
二、自首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一)犯罪人在归案前必须发生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在归案前,是指:
1、在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之前;
2、司法机关发现了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本人之前;
3、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
4、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仅因犯罪分子的可疑形迹而受到审查和教育的主动解释,也符合犯罪分子归案前的情况。
(二)犯罪分子的意志决定了投案行为,这是自动投案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改、从宽处罚;
2、在父母、亲友的劝说下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自首。
(三)必须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犯罪,这是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在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下自愿等待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解释。
任何自首的犯罪主体,在自首后必须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得承担他人的过错,否则不能减刑。承认可以节省审理案件的时间,立功可以逮捕其他犯罪主体,因此符合最终量刑的减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