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自首减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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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减少40%以下,犯罪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立功减少20%,重大立功减少20%-50%,主动退赃减少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犯罪的,应当严格掌握。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确规定:
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退赃、退赔的金额和主动性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应严格掌握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的犯罪。
二、减刑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
(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自首或积极归还赃物,这实际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本身。但是,如果有自首或自首情节,也应考虑具体的犯罪行为,仔细确定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