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定财产犯罪数额的既遂未遂?
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与犯罪行为的既遂未遂直接相关。对既遂犯罪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既遂犯罪是犯罪的基本形式,学术界对既遂犯罪的标准存在争议。在司法上,要坚持犯罪和刑事的法律原则,以犯罪构成要素齐全为认定既遂犯罪的标准;在立法上,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理论为建立既遂犯罪形式的标准。
各国刑法没有特别规定既遂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适用于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罚。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也是如此。对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我国刑法要求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规定的法定刑罚范围进行处罚。
二、犯罪既遂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1、关于定罪和引用法律法规。应当直接按照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罚范围进行处罚。犯罪不需要标明既遂犯罪,但在司法文件的叙述部分,应当表明行为人已经完成了犯罪。法律规定只能直接引用具体的犯罪规定。
2、注意对同一犯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责任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当适当区别对待。
3、既遂犯有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特别是法定宽严处罚的情节,应当同时引用有关规定。
侵犯财产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造成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欺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毁灭罪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财产犯罪的类别很多,但对财产犯罪成功的认定标准缺乏准确的法律概念。一般来说,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财产犯罪,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成功通常是从财产犯罪的构成要素来判断的。
在当代社会各国的法律中,对财产类型犯罪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我国的盗窃。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财产金额确定既遂或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