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将免责理由分为两类:一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和受害人同意。二是外部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和事故。《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五个法律原因。
第一,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失)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受害人的故意。《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作为豁免的原因,一旦适用的后果是完全免除受害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受害人触摸高压线自杀或盗窃高压线,导致其死亡,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原告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辩护理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人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不可抗力。行为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人对其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负责是不公平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正当辩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辩护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辩护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辩护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可以看出,正当辩护的后果在必要的限度内,完全免除;超过必要的限度,即过度辩护,对不必要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责任。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造成损害,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除非当事人事后补偿,或者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过错和正当辩护,可以减轻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