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嫌疑人被监视的居住辩护权是什么?
(一)陈述权。讯问被告时,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二)质疑权。刑事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向证人和鉴定人提问的权利。
(3)申请调查证据的权利。刑事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并有权要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享有辩论事实和法律、辩论证据证明和程序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拒绝接受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因回避原因影响案件公平处理的司法人员,被告有权回避申请,以补救资金。
二、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能委托谁做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两人为辩护人。以下人员可以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被依法处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除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外,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公证人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简而言之,无论嫌疑人现在处于什么状态,被监视、保释或逮捕,辩护权都必须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保护。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