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移交检察院后能否无罪释放?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发现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可以无罪释放。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仅限于二次调查。对于二次补充调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被起诉人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同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处理结果。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接受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
第一百八十条 决定不起诉受害人的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送达受害人。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审查决定告知受害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有关案件的审理需要根据实际犯罪事实来确定。特别是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还需要审查确定公安机关提交的有关情况。只有证据确凿,才能处理定罪和量刑。具体情况取决于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