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写爆炸物犯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之亲属许××委托,指派我担任张××一审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所有的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经过仔细的调查和严格的分析,我认为案件的事实并不清楚,存在许多疑问,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列出的可以证明张××强奸杀人有两个主要证据: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刑试验结论是被告人的伤害。因为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了,但不能证明罪犯是谁,我只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提出了以下看法。
关于被告身上的伤疤识别。根据检察官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供述一致××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早上,他在家里买煤。作为家里唯一的男人,他有责任做体力劳动。由于肩、肩膀和背部以及爬楼梯,身体右侧有许多划痕。一般来说,嫌疑人或被告的解释需要辩证分析,但我们可以通过张××分析他的供词是否真实。根据检察官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案,也就是说,张××此时应形成身体、耳朵和额头上的伤害,但问题的关键是在犯罪当天,没有人发现他受伤了。因为在犯罪当天下午,张××单位值班时,单位里的人没有看到他的脸和额头受伤。××单位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而且,张××当天值班回家后,邻居从未见过脸和额头受伤。
本案公诉书认定的张××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检察官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张××是在××年××月××日××但当天 ××时左右,张××单位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王××和黄××证明提供的书面证词。而且,张×× 在单位值班时,阅读的报纸和阅读笔记也可以证明张××在××月××日××时间不在犯罪现场。上述证据和张××我的辩护证明了张××在×× 可能没有时间犯罪。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被告张认定××犯罪证据严重不足。因为关系到人的生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收集证据时不能粗心大意。我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根据资金规定,被告张被判刑××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二、防卫过当的辩护词是什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赵的委托,任命我为他的辩护人。我研究了文件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审判。我认为这个案子是是合适的,但符合过度辩护的特点,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意见如下:
(一)非法侵权的客观存在,赵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因认识上的错误,在没有非法侵权的情况下,误认为存在非法侵权,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是客观上没有非法侵权,但由于假想防卫人认识上的错误,认为存在非法侵权,从而采取行为,导致对方无辜受害。在这种情况下。张和他的许多人一大早就从网吧出来。为了找到上网的费用,他们选择了下夜班单身走路的赵作为寻找财产的对象。张和其他人故意寻找财产,要么是敲诈勒索,要么是抢劫。从形势发展的角度来看,张和其他人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当敲诈勒索失败时,他们仍然没有放弃。他们继续追赶赵,目的是殴打赵强行抢劫财产。因此,无论是以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转化中的抢劫行为,都是非法侵权。这种情况下有真正的非法侵权,但在敲诈勒索失败的情况下,张和其他人并不是无辜的。因此,张和其他人都不是假想防卫。
(二)赵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
提前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两种。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着手实施侵害的人加害,是提前防卫;而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采取的报复损害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事后防卫。对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防卫不适时应作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 本案不是特殊防卫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是指正在进行谋杀、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属于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特殊防卫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第一,防卫的范围是特定的。特殊防卫必须针对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不是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而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侵权行为,其中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其特点是以暴力犯罪的形式出现,必须严重危害防卫人员的人身安全,但不需要构成具体的犯罪。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侵权人实施杀人、伤害或者其他强制性人身行为。第二,防卫的时间是特定的。只有特殊的防卫才能开始或者不构成特殊的。特殊辩护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而不是财产安全。这里的人身安全可以是辩护人自己或暴力犯罪行为侵犯的其他人。
在本案中,非法侵权包括敲诈勒索和抢劫两种行为,前者是直接表现形式,抢劫仍处于准备实施阶段,但具有被抢劫的潜在风险。因此,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御的防御范围和防御时间。此外,赵在实施挥刀行为时,没有直接受到暴力犯罪的侵犯。其防御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也是为了保护财产安全,因此不符合特殊防御的要求。
对于当代社会对于嫌疑人来说,可以要求辩护,当然,在辩护中,需要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辩护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无罪辩护,第二种是轻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