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群殴还手是正当防卫吗?
如果正在被殴打人使用一定限度内的方式意图制止殴打人继续实施侵害自己人身安全的行为,并且在侵害人停止殴打后,没有继续对侵害人实施攻击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原因条件:现实中存在非法侵犯
正当辩护的原因必须是客观的非法侵权行为。非法是指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其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对于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可以实施正当辩护。然而,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正当的辩护,如贪污、玩忽职守等非紧迫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于正当辩护制度。非法侵权行为应当由人民实施,原则上是应急回避,而不是正当辩护。非法侵权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如果辩护人错误地认为有非法侵权行为,那么它就构成了一种假想的辩护。假设辩护不属于正当辩护,主观过失,刑法规定过失犯罪的,构成犯罪,否则为事故。
2、时间条件:非法侵权正在进行中
当非法侵权正在进行时,可以对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可以使辩护行为合法。非法侵权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当非法侵权人开始实施侵权行为时,但当非法侵权的实际威胁非常明显和紧迫,并在实施后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时,可以认为侵权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放置炸弹后,即使炸弹没有引爆,也构成非法侵权;侵犯他人的房屋,即使没有开始杀人,也被视为非法侵权已经开始。非法侵权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受到紧迫现实的侵权威胁时,被视为非法侵权已经结束。具体表现为:非法侵权人被制服,丧失侵权能力,主动暂停侵权,已逃离现场,不能造成危害结果,不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侵权行为中,即使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正当侵权,但仍可以被视为抢劫。属于不适当的防御。具体分为:预防(事前伤害)或事后防御(事后伤害)。前者通常被称为先开始。及时的防御不是正当的防御,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许多迹象表明,即将实施危害的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防卫意识
正当辩护要求辩护人具有辩护意识和辩护意志。前者是指辩护人意识到非法侵权正在进行中;后者是指辩护人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辩护挑衅、相互斗争、意外辩护等都是没有辩护意识的行为。辩护挑衅——为了侵犯对方,故意导致对方先侵犯自己,然后以正当辩护为由侵犯对方。这通常被称为激烈的将军法。由于行为人已经具有犯罪意识,因此不可能实施正当辩护。但它仍然是一种非法的伤害行为。相互斗争——双方都有侵犯对方身体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辩护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辩护,而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然而,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请求饶或逃跑,另一方继续侵犯,则可能不构成正当辩护。意外辩护——一方故意侵犯他人的行为,意外符合辩护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方想开车撞死乙方,甲方不准备抢劫乙方,甲方不知道乙方的犯罪行为。
4、对象条件:对侵犯人的防卫
正当辩护只能针对侵权人本人进行辩护。因为侵权是由侵权人本人造成的,只有为自己辩护,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非法侵权的人进行辩护,而不能对没有侵权行为的同伙进行辩护。为第三人辩护的,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假想辩护或紧急回避。
也可以对侵权人造成的伤害对象实施。
5、限制条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如果A想猥亵B,B的同伴C会将A击倒在地,然后用重物杀死A。这显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构成过度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才是过度防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不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如果A想强奸B,即使B在防卫中杀死了A,它仍然属于合法防卫的范围。
综上所述,只有当殴打发生时,意图制止非法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使用一定程度的手段,在非法行为人停止侵权后,不继续攻击非法行为人,满足上述条件,在集体殴打中反击可能被认定为合法防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