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大量财产为盗窃目标;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范围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范围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二、盗窃案件中的数额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盗窃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核实的,盗窃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大",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确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按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标准可按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
(三)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盗窃;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在事件发生地盗窃;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的财产;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
(八)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
在盗窃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会因户主发现、现场警察及时制止等多种原因导致盗窃未遂。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犯罪未遂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