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认定?
通常,敲诈勒索罪的完成形式属于结果犯,其既遂和未遂以行为人实现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使用恐吓、威胁等手段使受害人害怕,从而被迫交出财产,这是既遂。如果受害人没有因行为人的恐吓而害怕或害怕,但没有交出财产,则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但有以下三种情况:
1、受害人受到行为人的威胁和恐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司法机关的指定地点向行为人支付款项的,行为人在取款时被当场逮捕,无论是否实际掌握财产,都被视为犯罪未遂,因为财产实际掌握在公安机关和受害人的控制下,行为人控制财产只是一种错觉。如果行为人没有当场逮捕,但在获得财产后突然逃跑,公安机关逮捕后构成犯罪既遂,因为只有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
2、并非所有敲诈勒索者未取得财产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为人敲诈勒索被害人时,被害人当面拒绝交付财产,使行为人将胁迫内容付诸实践,或者暴力强迫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分别以抢劫罪和数罪并罚。
3、如果行为人的敲诈勒索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加重犯罪的结果。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产,都应罪既遂来处罚。
二、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价值2000元至5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产,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