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认定为自首的主要情况是什么?
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节: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
2、自首后自首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但其亲友秘密报案,协助公安机关逮捕,不视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减轻处罚。
二、自首的情况有哪些?
构成自首的情况有: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为了减少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案,或者先用信电投案。
3、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行为,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自愿解释犯罪行为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首。
5、经核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6、不是因为嫌疑人的主动,而是因为亲戚朋友的劝说,陪同等等。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即一些犯罪行为人在主动投降后,仍然可以在前一个诉讼阶段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害怕严厉的惩罚或被他人教唆不当,他们在思想上反复出现,从而推翻了原来的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犯罪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