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组织能否减轻侵权责任?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减轻公益组织的侵权责任;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况有:
1、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处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当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应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采取措施不发送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民法典规定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煽动、帮助、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中一人或者几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行为人不能确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所有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所有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扩大损害的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因高度危险物遗失、遗弃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业主将高度危险物交给他人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业主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业主、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履行高度重视义务的,应当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力的连带责任,而是采取了替代责任,改变了现行司法解释中雇主和雇员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减轻侵权责任也有法律条件。一般来说,在确定责任人时,还需要确定双方是否都有过错。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比例不同。因此,在处理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责任认定不明确,也应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