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中止正确吗?
不正确。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是中止,而是终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终止行政复议。撤回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只能撤回申请人的申请;
(2)申请人必须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也不一定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才能被认定为撤回。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求赔偿的,应当继续进行行政复议;
(三)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4)申请人必须解释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原因,不得避免法律,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
二、申请行政复议有期限吗?
行政复议申请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法定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的,自消除障碍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小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加盖印章。
一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想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视为当事人终止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当事人想撤回行政复议的,必须有适当的理由,正式申请后有适当的理由,必须由他自己申请。他必须自愿申请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