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后果;
2、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首先,在中国,惩罚本身并不是目的。如果能达到轻处罚的目的,重处罚实际上会扩大处罚成本。其次,适当使用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更容易让人们改变自己。其次,违法行为客观上可以分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的大小。如果处罚不分严重程度,无论3721,都可以玩50个董事会,既不能反映适应过度处罚的原则,也不公平。最后,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更能发挥行政处罚的指导作用,更能反映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初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什么?
十四岁以下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管教。
14岁以下的自然人在生理和智力上还不成熟,没有能力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也没有能力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14岁以下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管教。
精神病人在无法识别或控制其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格监督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对行政对手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方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范围。例如,主动消除或减少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