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指定哪些辩护情况?
人民法院有条件指定被告人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开庭审理。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未委托辩护人出庭公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2.我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状况找不到;
3.我真的没有经济来源,他的家人经过多次劝说仍然不愿意为他承担辩护律师的费用;
4.其他被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委托辩护;
5.外国国籍;
6.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可能会影响正确定罪和量刑。
二、辩护人不能做什么行为?
根据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不得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隐瞒、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提到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鉴定结论、检查记录和视听资料。此外,这些证据也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重、犯罪轻等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法律禁止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毁灭、伪造这些证据。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有的是为了虚荣,表明自己有很强的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勾结,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编造虚假事实,或者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辩护能力,有的可能己有很强的辩护能力,有的可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词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编造虚假事实,或者之间编造虚假证据,或者,或者被告人之间编造虚假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或者伪造犯罪机关应当相互相互相互违反司法机关违反司法机关的口径。
2.不得威胁或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伪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类型。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的事实非常重要,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猜测,前后应一致,不得有自相矛盾。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记忆不清,证人作证前后的内容可能不一致或矛盾。一些后一次作证会改变或纠正前一次作证,这是正常的。但是,法律不允许明知不符合事实或者故意编造虚假内容来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刑事诉讼法禁止辩护人使用威胁和引诱手段,使证人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故意用虚假内容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符合事实,则不属于法律规定。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人除上述两种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外,还可能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如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使用非法调查证据等,是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和再审。在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当被告本人不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辩护,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