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会受理起诉阶段的抢劫辩护意见吗?
1、检察院将受理抢劫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通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者,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
4、犯罪嫌疑人、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派律师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没有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二、谁可以作为抢劫等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二)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被依法处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除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外,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公证人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辩护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上诉或者起诉:
(一)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公民实施抢劫后,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根据规定,无论是抢劫案件还是其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为自己聘请辩护人。辩护人需要履行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交辩护意见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