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何写认定自首情节的辩护词?
确定自首情节的辩护词需要明确说明辩护人的一些基本身份。还需要明确的是,在案件的一些具体量刑和定罪情况之后,对自首的相关情节作出非常明确的解释,从而提出较轻或减轻处罚。自动自首是指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受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二、如何认定自首?
自首认定:
1、自动投案
(1)自动自首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因病、伤害或者减少犯罪后果,或者先向信电投案;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解释犯罪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核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3)犯罪嫌疑人不是主动的,而是由亲友劝说和陪同;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告后,也视为自动投降。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行
(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后,如实解释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的部分犯罪,只认定为自首。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视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自首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自首的,视为自首。
3、特别自首
(1)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类型的罪行的,应当自首。
(2)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属于同一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认同一犯罪较重的,一般从轻处罚。
4、未掌握的罪行
(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2)从诉讼的角度来看,这里的未掌握实际上意味着没有真正的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是判断犯罪是否掌握的重要标准。
(3)当未掌握与已掌握之间的界限不清时,应从轻怀疑,即认定为未掌握。
目前,如果存在自首等情况,则需要在辩论中进行解释,主要是因为如果可以确定为自首,则对定罪和量刑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自首,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