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自首量刑规定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自首量刑要求在原判刑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判处多少年,在原判刑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虽然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承认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承认犯罪,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三)情节严重的,强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何规定自首的认定时间?
自首需要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自首的时间可以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前,也可以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关键是罪犯必须自动自首。罪犯自动自首表明他们有忏悔和悔改,并愿意接受惩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自首时间限制太窄,不利于分裂 解决犯罪,争取罪犯走自首之路。
1、自首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改自首。犯罪分子虽然有自首的诚意,但因伤不能自首而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或者首先通过信电自首。总之,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出于什么动机,都属于自首。被公安机关、群众围困、绝望、当场自首、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自首的,不自动自首。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必须承认自己实施并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承认自己所知道的共同犯罪。如果主犯必须揭露同一犯罪的犯罪。否则,它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分子承认了他所听说和目睹的他人的罪行,那就是举报和揭露,而不是自首。如果犯罪分子犯了几种罪行,在自首时只承认一种罪行,则可视为自首。如果发现了一种犯罪,犯罪分子在调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后,可以承认其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其部分犯罪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只承认次要犯罪,隐瞒主要犯罪,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犯罪,不能认定为自首。
3、罪犯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起诉。罪犯主动听取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是衡量罪犯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投降后,逃避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只通过电信解释犯罪,长期不归案;或者秘密将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拒绝解释身份;这些显然是不愿意接受国家制裁的表现,不能投降,只能被视为悔改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自愿投降,如实承认犯罪后,允许自己辩护、上诉、纠正或补充某些事实,不得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起诉。
目前,我国对寻衅滋事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即一般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则进行处罚。同时,我们需要提前注意。如果有自首等相关情况,可以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