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对象的要求。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人们在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应遵守的共同标准。公共秩序是人们公共生活的有序状态,由一定的规则维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商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罪往往损害公民的个人、个性或公私财产,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个人、个性或公私财产,而是主要指向公共秩序和整个社会。
2、被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素。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符合前款行为的,可以无罪辩护。
3、被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
但从被告的主观角度来看,没有故意的犯罪。这种犯罪只能主观地由故意组成。也就是说,公开蔑视国家法律、纪律和社会道德。其动机是通过挑衅活动,填补精神空虚。如果被告没有故意犯罪,被告没有主观挑战社会,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寻求异常心理满足和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不合理、威望、勇敢等不正常现象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主观上,被告没有主观要素。
4、从犯罪情节来看,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可以从被告只对受害人造成轻伤来解释,尚未达到轻伤以上的刑事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可以从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犯罪要素入手,为当事人辩护。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可以从被告人的主观角度阐述,或者是否构成社会秩序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