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规定,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道路、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悔改,准确定罪量刑。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害未指明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为基础。酒后驾驶的情节是否轻微或明显,应从主观和客观的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客观方面,包括:酒后驾驶的时空环境,如深夜或清晨人口稀少或偏远路段,酒后驾驶的持续时间和距离较短;如果酒精的程度刚刚超过80mg/100ml酒精标准。并列出酒后驾驶案件情节轻微或明显轻微,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况:
首先,移动停车位类型。这类被告驾驶车辆的目的不是在道路上行驶,而是移动停车位。被告由他人开车送回社区停车场,因为他人没有停车,被告移动停车位划伤他人车辆或碰撞消防栓和犯罪,有些甚至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移动停车位,没有伤害后果。
第二,治疗病人类型。这种类型的被告人酒后驾车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去医院陪家人急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第三,睡眠休息。这类被告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酒后驾车,靠边停车睡觉。
第四,隔时酒后驾车。这类被告喝酒后将车停在酒店门口,隔几个小时或隔夜回酒店取车,但血液酒精含量仍符合酒后驾车标准。
第五,它还没有出来。种类型的被告在路上准备开车前就被查获了。
第六,酒后驾车追尾型。这类被告血液酒精含量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也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检查抽血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理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人、呼气酒精检测、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根据公安部的规范,需要记录整个呼气测试和抽血过程,并记录执法证据收集过程。如果缺乏上述证据,则属于严重的程序缺陷。(抽血照片和视频必须显示抽血人的正面全貌、抽血的具体时间、消毒剂(碘伏)、两名以上警察、抽血2管、每管5ml,A、B真空抗凝管(紫色和绿色)编号应在血管上注明采血人的姓名和采血时间。医生和警察需要在血管上签字,嫌疑人在脸前用抗凝管拍照,5ml真空抗凝管必须提取60%以上,即3ml以上,一管送检,一管备案(实际情况是警察通常两管送检,并注明另一管不要),包装过程也要录像。
(三)血液封装问题
辩护要点:现场封装血液:
提取的静脉血必须现场包装,每个静脉血必须单独包装在一条包装带内,由警察、医生和抽血人签字。
(四)血液储存问题
血液提取后应及时冷藏密封(一般低于5度),三天内送检。
实验表明,如果不加防腐剂,在室温下放置,血液破裂会产生低于乙醇的乙醇5℃乙醇通常只产生一周,甚至几乎不产生;5~20℃在条件下,48小时后明显发生;超过48小时;20℃,24乙醇在几个小时后。
辩护要点:审查民警低温冷藏血液
(5)抽血后是否立即检查
《公安部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应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合格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达检验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3天内送达检验。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血液凝结达到20%或6个月以上,检验材料无效。
危险驾驶罪一般是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这种情况可以审理不同的情况,如果你想辩护危险驾驶罪,可以从是否构成危害、检查和血液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血液是否现场包装等方面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