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转型抢劫罪的辩护词案件抢劫的具体行为认定,从适用犯罪的前提出发,数额是否巨大等。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欺诈、抢劫罪,使用暴力或者当场威胁抢劫赃物、抵制逮捕、毁灭犯罪证明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本规定可以看出,转型抢劫犯罪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首先犯盗窃、欺诈、抢劫罪。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诈骗、抢夺接近大标准的;
(二)入户或者盗窃、诈骗、抢劫公共交通工具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
(3)使用暴力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威胁凶器;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结合客观实际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对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作出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抗衡,其效力低于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将刑法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扩大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显然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转型抢劫需要满足相关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不构成抢劫辩护,抢劫的适用包括使用凶器或凶器威胁,使用暴力造成轻微伤害以上后果、家庭或盗窃、公共交通欺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