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中的主从犯?
寻衅滋事罪的主从犯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来定义。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辅助作用的罪犯。根据分工分类法,这些罪犯实际上是帮助罪犯。这些共同犯罪分子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素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包括实施前的帮助行为和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消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对象,探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等。
我国刑法中的个性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和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1、在事先寻求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分子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随声附和并表示赞同的犯罪分子通常是从犯。然而,这一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只有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要犯罪分子,不构成从犯。
2、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和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是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是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的人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而第一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人,只参加部分共同犯罪的人通常是从犯。
4、从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行为通常强度大,手段残忍,技能熟练,而从犯的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能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犯罪从犯的规定是什么?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来说的。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具体犯罪规模、危害结果的作用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判断,看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服从主要分子,参与一些犯罪活动,或参与一般共同犯罪,但不发挥主要作用,一般属于从犯,如盗窃。一般来说,次要犯罪行为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辅助作用,一般是指提前为共同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创造有利条件,消除障碍等。
目前,如果我国违反了寻衅滋事罪,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事实上,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如何识别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犯。例如,如果它起着主要作用,它就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