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主犯翻供法庭的应对方式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犯罪分子需要根据法院审理的情况和证据材料来判断。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2、从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来看,大多数主犯都参与了所有的犯罪活动,而从犯一般只参与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活动。
3、从具体犯罪规模的角度来看,主观上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的犯罪意图得到认可、附属和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客观地说,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完成起着关键作用,犯罪较大的是主犯;否则,将是从犯。
4、从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对犯罪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人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否则就是从犯。
寻衅滋事罪是共同犯罪的,主从犯也是从以上几个方面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罪行。对于情节轻微、危害小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应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鉴别方式: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伤害结果的大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检查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公开或组织。
2、行为的直接危害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的结果是行为对社会的直接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或间接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受害人自杀、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确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相同的行为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影响。当然,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活动比晚上在荒野中更有害。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规模,决定了行为人接受转型的难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反复教学,也是确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在量刑范围上也有不同的体现。在审判阶段,如果主犯在法庭上翻供,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判和最终判决。